(2017)豫1103民初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梁翠平与吴自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翠平,吴自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780号原告:梁翠平,女,195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郾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堂、李亚红,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自军,男,199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7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7440592914(1—1)。负责人:王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斌,该公司员工。原告梁翠平与被告吴自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梁翠平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翠平自愿撤回对被告吴自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翠平撤诉。本案诉讼费1550元,减半收取845元,由原告梁翠平负担。审 判 长 陈质彬审 判 员 王佳佳人民陪审员 王彦堂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