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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1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周小华、徐采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小华,徐采斌,柳秋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1执220号申请执行人:周小华,男,196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奉新县人,住奉新县。被执行人:徐采斌,男,1981年2月6日出生,汉族,奉新县人,住奉新县。被执行人:柳秋红,女,198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万载县人,住奉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小华与被执行人徐采斌、柳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921民初1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柳秋红、徐采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柳秋红、徐采斌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柳秋红、徐采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柳秋红、徐采斌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方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廖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