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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4民初1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曲阳县宁园石材雕刻厂与河北省英烈纪念园管理处管辖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阳县宁园石材雕刻厂,河北省英烈纪念园管理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4民初1085号原告:曲阳县宁园石材雕刻厂,住所地曲阳县邸村乡留*户村。法定代表人:杨晓宁,该厂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运杰,系杨晓宁之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强,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省英烈纪念园管理处,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台头村北惠民路。法定代表人:赵建成,该处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该处工作人员。原告曲阳县宁园石材雕刻厂与被告河北省英烈纪念园管理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曲阳县宁园石材雕刻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给付墓碑货款1015154.7元,以及自2016年6月13日起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02年起便向被告销售墓碑,但从未签订书面合同,被告一直是分批收货,滚动付款,截止到2016年6月12日被告尚欠墓碑款180余万元,其中自2009年1月至2010年4月8日墓碑15套,货款65724.60元;2010年4月9日至2013年11月墓碑62套,货款493851.10元;2013年10月至2015年1月供应墓碑116套,其中80套货款部分结清,未结部分暂时不起诉,剩余36套货款455579元未结,上述合计1015154.70元,被告以法定代表人更换为由拒不支付货款。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提交了2014年11月15日原、被告签订的墓碑采购合同,该合同中被告为甲方,原告为乙方,合同第九条约定,因该合同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因甲方即被告住所地为河北省××××区,故本院无管辖权,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王立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亚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