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民终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2017)湘11民终983号上诉人唐海云因与上诉人杨美云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海云,杨美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民终9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唐海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顺民,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杨美云。上诉人唐海云因与上诉人杨美云身体权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3民初3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唐海云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牙齿修复费用及杨美云承担全部责任。事实及理由:一、上诉人唐海云牙齿在与上诉人杨美云发生争执时被杨美云打掉,该事实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二、本次纠纷系上诉人杨美云先动手,且上诉人唐海云并没有殴打杨美云。上诉人杨美云答辩称:唐海云的牙齿系她自己骑摩托车摔伤所致,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另外,唐海云先骂人后动手,上诉人杨美云无奈之下进行防卫。上诉人杨美云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判并改判。事实及理由:一、上诉人杨美云在本案纠纷发生后有鉴定证明上诉人杨美云因此次纠纷受伤,故应当对产生的医疗费予以支持;二、本次纠纷由唐海云引发,上诉人杨美云仅是正当防卫,应当由唐海云承担全部责任。上诉人唐海云答辩称:杨美云所做治疗与纠纷伤情无关,不应当支持。本次纠纷由杨美云殴打上诉人唐海云所致。上诉人唐海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依法判决杨美云赔偿唐海云损失33,843.6元。上诉人杨美云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请求判令唐海云赔偿杨美云损失9997.06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唐海云与杨美云系邻居。2016年7月31日上午10时许,唐海云从外面回家时,在门口发现家里的狗死了,认为自己的狗是被人打死或被别人的狗咬死的,为此骂人,骂了很久。杨美云在家里听见认为,她在自家门口骂人就是骂自己,就找唐海云理论并要求其不要乱骂人,唐海云说没有点名道姓,为此,双方发生口角对骂并相互扭打。因唐海云个子矮小,杨美云高大,杨美云将唐海云推到在地,同时,唐海云将杨美云的手臂咬了一口。纠纷后,唐海云、杨美云均到医院治疗。唐海云于8月1日到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住院九天,花费医药费6911.15元,8月3日经派出所委托潇湘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下颚一颗牙齿全冠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医药费按发票核定,伤后休息一个月,一人陪护5天,牙齿修复费8000元,营养费400元。杨美云8月3日因伤引起头晕,到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治疗,住院九天,花费医药费3597.06元,8月11日经派出所委托潇湘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右前臂皮肤破损,属轻微伤,医药费按发票核定,伤后休息12天,营养费200元。被告杨美云出院证明书证实杨美云住院治疗的病情是与伤情无关的治疗。2016年8月29日、9月18日经派出所两次调解,均未达成协议。另查明,唐海云家原有一台电动三轮车,2015年8月份唐海云驾驶翻过一次车。本案双方发生纠纷后,村干部到场了解情况,没有发现唐海云嘴上红肿与出血。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身体健康权侵权责任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处理。唐海云与杨美云系邻居关系,本应和睦相处、互相帮助,双方为小事发生口角以致斗殴,纯属不该。唐海云的狗死了,为此而在门口骂街,且骂的时间较长,导致杨美云出来答话,杨美云有理由出来制止,但言行过激,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在起因上双方均存在过错;纠纷中双方均不同程度受伤,对损害的后果的发生,双方也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因此可减轻各自对对方的损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唐海云纠纷前曾经骑三轮车翻过车,其牙齿在摔伤时受伤,本次纠纷后派出所及村干部到现场了解,也没发现唐海云嘴角红肿和流血,且按常理一巴掌不可能将牙冠打断,可推断唐海云的牙齿脱落的原因是原来已摔断,这次纠纷是进一步引起牙齿脱落的诱因。故对唐海云的法医鉴定所确认的伤后休息时间和陪护时间、牙齿修复费,法院不予采纳。但唐海云多处软组织挫伤是在纠纷中所致,对其医药费6911.15元应予以认定,故对唐海云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杨美云虽在纠纷中被咬伤,但其住院时所治疗的是与其伤情无关的治疗,故对其医药费和法医鉴定所作的伤后休息时间,不予采信,对其反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杨美云赔偿唐海云因伤所花费医药费6911.15元的60%,即4146.69元,该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二、驳回唐海云的其它诉讼请求。三、驳回杨美云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199元,由唐海云、杨美云各承担一半。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二审双方争执的焦点是:一、上诉人唐海云的牙齿修复费适用应当支持;二、上诉人杨美云的医疗费是否应当支持;三、双方责任划分是否适当。关于争执的焦点一,根据唐海云的司法鉴定结论,该结论中明确指出:在检验过程中,唐海云缺牙区牙龈红肿,为近期缺失,唇侧牙齿黏膜有充血溃疡,应为外伤所致。而杨美云所提供的证据证实唐海云因骑摩托车摔伤为2015年8月,如唐海云牙齿确因摔伤所致,时隔一年该断牙处应痊愈,不应再出现红肿、溃疡的情况,且无证据证明唐海云近期除双方纠纷外,还有其他原因导致其唐海云牙齿断裂,故唐海云提出的牙齿系双方纠纷导致断裂的上诉理由,本院予以采纳。鉴定结论中,唐海云牙齿修复费用8000元,本院予以确认。杨美云提出的医疗费应予支持的上诉理由,经查,杨美云提供的出院诊断证明,该证明由医院心血管内科提供,但根据双方认可的事实,杨美云系手臂受伤,其提供的医疗费未予明确哪个部分用于治疗手臂受伤,对于杨美云的诉讼请求,杨美云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否则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其提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纠纷的引发系唐海云叫骂引起,其叫骂声已经影响到作为邻居的杨美云,杨美云有理由出来进行制止。但该事实的产生不应作为双方打架的理由,故对于本案双方所受的损害,双方应当各自承担50%的责任。故上诉人唐海云与上诉人杨美云各自提出的由对方承担全部责任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上诉人唐海云损失共计14,911.15元,该损失由上诉人自行承担50%的责任,即由上诉人杨美云赔偿上诉人唐海云损失7455.5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变更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103民初336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杨美云赔偿上诉人唐海云因伤所花费医药费及牙齿修复费共计人民币7455.57元;二、撤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103民初336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唐海云的其他诉讼请求;三、维持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103民初336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杨美云的反诉请求;四、驳回上诉人杨美云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99元,由上诉人唐海云与上诉人杨美云各自负担50%。二审案件受理费676元,由上诉人唐海云与上诉人杨美云各自负担50%。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秋云审 判 员 龚 建代理审判员 王 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卢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