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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民终13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辽宁古田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辽宁古田房地产有限公司,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终136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古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八经街25-1号。法定代表人:王兴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靓,女,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志远,男,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143号。法定代表人:李兴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金玲,辽宁盈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辽宁古田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02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中,2009年9月29日的补充协议中约定了“工程完工甲方收到乙方提出结算,三个月内完成结算定案,否则视为甲方同意乙方提出结算金额”,又在2010年5月21日协议中约定“交甲方委托的国家认可的造价咨询事务所审计,并以该事务所的最终审计结果进行结算”,沈阳北国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未能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三个月内作出审计结论。在原审中,北方建设公司主张工程款,法院应对其主张的数额是否具有客观性进行审查。审理中,虽然双方都同意鉴定,但均因鉴定费用等问题无法进行鉴定。因该工程的第一项目部已经对同一工程进行了造价鉴定,单价等情况对本案具有参照性,故一审法院可以参照此价格对北方建设公司主张的工程款数额进行判断。另外,对古田公司反诉中提出的质量问题,需要进一步核实。故本案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0213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72115元,退还给辽宁古田房地产有限公司。审判长 刘 冬审判员 孙菁蔓审判员 王 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俊驰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规定: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