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民初11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李玉东与祝金星、祝宝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东,祝金星,祝宝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11323号原告:李玉东。被告:祝金星。被告:祝宝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3775505-0,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4幢105室、602室。负责人:王文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东诉被告祝金星、祝宝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通知原告李玉东补缴案件诉讼费用及公告费,原告李玉东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又未在预交期内申请缓交,故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玉东负担。审 判 长 李精华人民陪审员 钱建和人民陪审员 吴素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家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