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1执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杨玉存、刘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存,刘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1执916号申请执行人:杨玉存。被执行人:刘振。本院执行杨玉存与刘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清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721执9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刚审判员 赵大立审判员 康兴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军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