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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1执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杨玉存、刘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存,刘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1执916号申请执行人:杨玉存。被执行人:刘振。本院执行杨玉存与刘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清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721执9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刚审判员 赵大立审判员 康兴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军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