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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行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金重安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重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2401行初80号起诉人:金重安,男,1963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2017年05月16日,本院收到金重安的起诉状,金重安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延边州政府)办公室于2016年4月1日下发的延州政办函【2016】16号“关于同意吉林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名称变更及扩展经营的批复”(以下简称【2016】16号批复);2.帮助金重安追回中茶菊饼200万元损失。事实和理由:金重安是吉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吉商藏品交易中心的杭州受害者,吉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用直播及QQ精心策划设局诱骗无知的老百姓,涉嫌用虚假软件平台(茶叶指数曾达-22.68%,正常为10%内等),恶炒到数十倍(即最高价分别为48至179元不等)诱骗大家高位接盘,随后狂跌不止造成投资者巨量损失后失联,涉嫌严重投机及操纵市场。目前吉商藏品交易中心的所有产品全部停牌、退市,造成金重安的200万元中茶菊饼全部损失。在这场骗局中,延边州政府办公室【2016】16号批复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该批复没有经过吉林省金融办核准及备案,实属越权办事、违规违法,而吉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却利用此批文设立吉商藏品中心独立平台,进行欺诈活动。金重安认为【2016】16号批复没有执行国家及吉林省的相关文件,属不合法规。本院认为,金重安起诉要求撤销延边州政府办公室【2016】16号批复,不具有行政行为外部性特征,属不可诉行为。关于帮助金重安追回中茶菊饼200万元损失的请求,亦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金重安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法应裁定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金重安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雪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