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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2民初5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董芝英与河北润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芝英,河北润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5142号原告董芝英,女,196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潘春友,男,197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河北润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正东街智能商务城A-7。法定代表人吕惠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芝英诉被告河北润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芝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董芝英承担。审 判 长  郭 冬审 判 员  刘继丰人民陪审员  张雅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崔 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