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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民辖终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中际联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济南利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际联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济南利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滦南交通建设开发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民辖终2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际联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大道紫金城写字楼A楼19层。法定代表人:彭XX,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利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柳埠镇东坡村村东。法定代表人:周立江,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滦南交通建设开发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滦南县西马路15号。法定代表人:段续,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中际联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7)冀0224民初6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际联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已将本案所涉债权进行了转让,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按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本案应由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提出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向一审法院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中表述:被申请人已于2016年就将其关于滦海公路项目工程的所有债权债务转让给了第三人,并向申请人发出了书面通知,但上诉人在一、二审中均未提供债权转让的书面通知。故对上诉人所称该债权已转让无法确定。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所在地为河北省滦南县境内,故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荣进审判员  高淑芳审判员  于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