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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执恢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洪清申请执行冷喜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清,冷喜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恢179号申请执行人李洪清,男,1950年8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冷喜才,男,1958年12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129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同意延期履行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12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惠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司宪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