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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2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祖义与吴民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祖义,吴民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2953号原告申祖义,男,197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榆林市榆阳区德静路警苑小区*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6127211971********。委托诉讼代理人汤颖韬,男,陕西曲直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民学,男,195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帽耳冢**号**号,公民身份号码6101121957********。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剑,男,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申祖义与被告吴民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祖义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申祖义撤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现退还原告975元,剩余9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白 锋人民陪审员  贺群牛人民陪审员  李新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