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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民终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谢福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谢福龙,张仁忠,吴文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14民终5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梅州市梅县区程江镇扶外村海风名苑***栋*号。负责人:张志云,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雄卫,该支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谢福龙,男,1988年1月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14211988********,住梅州市梅县区城东镇石下村石岭。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永洪,广东义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思,广东义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仁忠,男,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14211987********,住梅州市梅江区西阳镇溪田村楼下。原审被告:吴文欢,男,1987年4月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14211987********,住梅州市梅江区西阳镇溪田村银福。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不服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2017)粤1402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18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在粤M×××××号轻型普通货车所投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0万元给谢福龙,在本协议生效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付清。【赔偿款汇入:梅州市梅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谢福龙,账号62×××92的账户内】。2、如果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未按上述约定付清款项,则谢福龙可按(2017)粤1402民初3号民事判决申请强制执行。3、谢福龙放弃对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其他诉讼请求。4、吴文欢应当在本协议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10736.11元给谢福龙。【赔偿款汇入:梅州市梅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谢福龙,账号62×××92的账户内】。5、谢福龙应当在本协议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3165.5元给张仁忠。6、一审案件受理费、鉴定人出庭费、反诉费均由谢福龙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承担。7、本协议自各方签名即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案件受理费1211.08元,按规定减半收取为605.54元,由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立民审 判 员  曾园芳代理审判员  李新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蔡璐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