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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7民初1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唐山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加庆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加庆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1206号申请人:唐山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汇通路锦绣天地小区S6号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5518514186。法定代表人:尚中卫,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李加庆,男,1968年1月1日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申请人唐山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李加庆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责令被申请人搬离其占用的唐山市丰南区百合苑小区105-2-202号房屋。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所占房产系申请人开发建设的原丰南镇八街居民拆迁安置用房,现因被申请人占用,影响了申请人向拆迁户交付房屋,故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申请人李加庆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滕清、搬离唐山市丰南区百合苑小区105-2-202号房屋。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肖 斌代理审判员  马俊海人民陪审员  许洪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毕双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