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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6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袁文芹与张世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文芹,张世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73号申请执行人:袁文芹,女,汉族,1976年6月28日生,住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张世杰,男,汉族,1974年3月4日生,住陕西省吴起县。本院在执行袁文芹与张世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1月16日申请执行人袁文芹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26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受理,并于2017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张世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该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张世杰偿还申请执行人袁文芹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72000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偿还10万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偿还10万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偿还72000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2690元,执行费398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袁文芹与被执行人张世杰依据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26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272000元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张世杰于2017年5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袁文芹50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袁文芹50000元;于2018年6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袁文芹50000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袁文芹50000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袁文芹剩余72000元。申请执行人袁文芹自愿申请撤回对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2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被执行人张世杰交纳了案件受理费2690元,执行费39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2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生龙代理审判员  梁志喜执 行 员  高登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袁巧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