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执8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常熟市海虞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维香、王振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海虞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维香,王振峰,蒋炜,赵岸望,常熟市景和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8412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市海虞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镇学前路幸福家园1幢。法定代表人:罗小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克,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蕾蕾,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维香,女,197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执行人:王振峰,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执行人:蒋炜,男,197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执行人:赵岸望,女,197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执行人:常熟市景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北路131号。法定代表人:赵岸望,董事长。常熟市海虞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维香、王振峰、蒋炜、赵岸望、常熟市景和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89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王维香、王振峰归还常熟市海虞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400万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2.5%计算的利息(含逾期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王维香、王振峰支付常熟市海虞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11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三、蒋炜、赵岸望、常熟市景和商贸有限公司对王维香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444元减半收取2522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0222元,由王维香、王振峰、蒋炜、赵岸望、常熟市景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本案立案标的计5948222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另案依法对被执行人蒋炜、赵岸望所有的位于常熟市碧云山庄38幢房屋一幢采取了评估、拍卖措施,本案分配得款591190元,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之外,本院通过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方便执行的银行存款信息;向常熟市房产管理部门查询,除已拍卖成交的房屋外,发现被执行人赵岸望所有的房屋有位于常熟市菜园村街124号305室房屋一套及车库20号一只【丘(地)号:×××】,本院另案查封,本案无处置权;被执行人王维香、王振峰名下有位于常熟市顺益虞山商业街12幢-1房屋一套【丘(地)号:×××】,本案审理中查封,查封期限为2016年8月19日至2019年8月18日止,该房屋有抵押权,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需处置;之外,本院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房屋。向常熟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蒋炜名下的车辆有苏E×××××汽车一辆、登记在被执行人赵岸望名下的车辆有苏E×××××汽车一辆、登记在被执行人王振峰名下的车辆有苏E×××××汽车一辆,因未发现上述车辆下落,故本案目前暂不便处置;之外本院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车辆。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已执行到位人民币591190元,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5357032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暂无法处置的房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89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仲 勇审 判 员 罗 磊代理审判员 温晓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静续行查封告知书一、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之法律后果。二、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1)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申请书;(2)原执行依据副本;(3)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副本;(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5)当事人信息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相关证据材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