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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行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杨海与蒙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蒙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622行初27号原告杨海,男,1972年10月10日生,住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罗宗岭,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蒙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诉被告蒙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不服行政处罚一案,原告杨海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柏永生审 判 员  张 芳人民陪审员  刘淑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雯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