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523民初字2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党德才与钟金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德才,钟金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3民初字2626号原告:党德才,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被告:钟金良,男,1970年9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党德才与被告钟金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党德才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党德才负担。审判员  张连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