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4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4442张春艳与李伟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艳,李伟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4442号原告:张春艳,女,1968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楠,张家港市暨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伟平,男,1971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吴江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暨阳东路363号。负责人:许兴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男,该公司员工。原告张春艳与被告李伟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张春艳于2017年5月18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春艳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9元,由原告张春艳负担。审判员 曹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陶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