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鲁0811执2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黎霞、黎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霞,黎明,孙再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811执2070号申请执行人:黎霞,女,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被执行人:黎明,女,196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孙再冉,女,198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黎霞与被执行人黎明、被执行人孙再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黎霞于2018年9月4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8)鲁0811执20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张凌云审判员 周新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