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鲁0811执2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黎霞、黎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霞,黎明,孙再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811执2070号申请执行人:黎霞,女,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被执行人:黎明,女,196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孙再冉,女,198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黎霞与被执行人黎明、被执行人孙再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黎霞于2018年9月4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8)鲁0811执20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张凌云审判员  周新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