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民终3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车轮、程锐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车轮,程锐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33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车轮,男,196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赤水市人,住贵州省赤水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锐洪,男,196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赤水市人,住贵州省赤水市。上诉人王车轮与被上诉人程锐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6)黔0381民初2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王车轮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本院于2017年3月3日书面告知王车轮应在2017年1月9日前交纳上诉费,否则按自动撤诉处理,王车轮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交纳上诉费。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车轮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 雨审判员 李宗洪审判员 何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