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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3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陕西岐山长安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宝鸡东来食品有限公司、陕西众口食品有限公司、王清平、梁红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岐山长安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宝鸡东来食品有限公司,王清平,梁红才,陕西众口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323民初487号原告陕西岐山长安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岐山县蔡家坡镇渭北西路南侧马腾综合楼。法定代表人杨小平,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安海鹰,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李官科,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宝鸡东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凤翔县长虹工贸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清平,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社利,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清平,男,汉族,1962年7月22日出生,该公司员工。被告梁红才,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该公司员工。被告陕西众口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凤翔县南指挥镇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刘红兵,任总经理。原告陕西岐山长安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宝鸡东来食品有限公司、陕西众口食品有限公司、王清平、梁红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0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岐山长安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宝鸡东来食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杜社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陕西众口食品有限公司、王清平、梁红才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诉讼,本案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陕西岐山长安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宝鸡东来食品有限公司归还原告贷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137,606.88元(截止2017年4月18日),此后利随本清;2、被告陕西众口食品有限公司、王清平、梁红才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8日,原告与被告宝鸡东来食品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宝鸡东来食品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期限一年,即自2015年4月8日至2016年4月8日止,年利率为7.9715%,逾期罚息在原利率基础上上浮50%。同时,原告与被告陕西众口食品有限公司、王清平、梁红才还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被告陕西众口食品有限公司、王清平、梁红才对被告宝鸡东来食品有限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签订之日,原告如约向被告宝鸡东来食品有限公司履行了借款义务,但被告宝鸡东来食品有限公司在借款逾期后至今未归还借款,被告陕西众口食品有限公司、王清平、梁红才在担保期间也未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各被告的行为均构成了合同违约,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宝鸡东来食品有限公司辩称:从原告处借款属实,愿意积极偿还原告借款。被告王清平、梁红才、陕西众口食品有限公司均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综上,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5年4月8日,原告与被告宝鸡东来食品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宝鸡东来食品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期限一年,即自2015年4月8日至2016年4月8日止,年利率为7.9715%,逾期罚息在原利率基础上上浮50%。同时,原告与被告陕西众口食品有限公司、王清平、梁红才还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被告陕西众口食品有限公司、王清平、梁红才对被告宝鸡东来食品有限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签订之日,原告如约向被告宝鸡东来食品有限公司履行了借款义务,但被告宝鸡东来食品有限公司在借款逾期后至今未归还借款,仅归还部分利息。被告陕西众口食品有限公司、王清平、梁红才在担保期间也未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截止2017年4月27日,被告宝鸡东来食品有限公司共拖欠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137,606.88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宝鸡东来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与被告陕西众口食品有限公司、王清平、梁红才签订的保证合同均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属有效合同,被告宝鸡东来食品有限公司理应对借款承担清偿责任,被告陕西众口食品有限公司、王清平、梁红才应按照保证合同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诉请被告宝鸡东来食品有限公司对借款承担清偿责任,被告陕西众口食品有限公司、王清平、梁红才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请,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陕西众口食品有限公司、王清平、梁红才未到庭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和处分,并不影响案件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宝鸡东来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清偿原告陕西岐山长安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137,606.88元(截止2017年4月27日),此后利随本清。二、被告陕西众口食品有限公司、王清平、梁红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告宝鸡东来食品有限公司、陕西众口食品有限公司、王清平、梁红才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4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宝鸡东来食品有限公司负担742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红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佩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