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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支行、李淑芳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支行,李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支行,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与中心大道交口空港商务园西区30-1-102。负责人:冀虹,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妍,该行职工。被执行人:李淑芳,女,198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淑芳、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支行于2017年2月13日申请强制执行我院(2015)滨民初字第169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由李淑芳向其支付截止到2017年2月6日的借款本金200699.51元、利息69399.69元、滞纳金3799.57元、服务费22元,及2017年2月7日起到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其他所有费用,及案件受理费4788元、公告费560元等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在指定时间内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本院通过“总对总”查询系统及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和浦发银行账户,冻结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查封被执行人房屋一套,查封被执行人3辆车辆的底档;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将被执行人李淑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路 磊审判员 王卫国审判员 尹立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薛丰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