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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4民初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清河县昌辉润滑油有限公司与天津创赢鸿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河县昌辉润滑油有限公司,天津创赢鸿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4民初904号原告:清河县昌辉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河县戈仙庄镇王么庄村南,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534096341650M。法定代表人:武保辉,该公司经理。被告:天津创赢鸿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云广新里2号楼2门505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3MA06U68466。法定代表人:曾勇。清河县昌辉润滑油有限公司与天津创赢鸿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清河县昌辉润滑油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清河县昌辉润滑油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3元,减半收取计136元,由清河县昌辉润滑油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福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长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