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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3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勇军与被告辰溪县億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军,辰溪县億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印玉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23民初247号原告李某军,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邓贤文,湖南丹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印玉云,湖南丹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辰溪县億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辰溪县辰阳镇东风路。法定代表人宋某郎,董事长。原告李某军与被告辰溪县億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军及其委托代理人邓贤文与被告辰溪县億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某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0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李某军承包被告億源大酒店的四楼休闲城,双方于2012年3月3日签订了《億源大酒店休闲城承包合同》,约定违约金为200000元,承包期限为5年,自2012年3月3日起至2017年4月2日止(其中30天是被告给原告合理的装修时间)。2013年10月至12月,因被告公司内部权益争议导致原告先后停业20天,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338820元。现根据《億源大酒店休闲城承包合同》的约定及《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辰溪县億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基本属实,给原告确实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但这不是企业内部决策机制引起的,是由于三个股东的违法停电、阻拦行为造成的,被告认可原告的经济损失为168000元,被告公司同意赔偿。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李某军系辰溪县大浪淘沙保健休闲中心的实际经营者,2012年3月3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億源大酒店休闲城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億源大酒店四楼休闲城出租给原告从事休闲、健身、洗浴等服务,租赁期限为5年,自2012年3月3日起至2017年4月2日止(装修时间扣除30天),租金按年计算,每年200000元,第一年租金在双方签字时一次性支付,之后的租金在年度租期届满前提前一个月交清下一年度的租金。同时约定,因出租方纠纷原因给承租方造成的经营损失由出租方承担,合同第十条约定,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严格履行,违约的一方应向对方承担违约金20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约定向被告交付了租金,并在被告億源大酒店四楼经营健身休闲等服务。2013年10月至12月,因被告公司股东之间发生纠纷,億源大酒店一楼大厅大门被公司股东封闭,并多次被长时间断电,导致原告先后停业20天,造成原告一定的经济损失。被告辰溪县億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认可原告停业的各项损失为168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億源大酒店休闲城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原告承租被告億源大酒店四楼休闲城从事健身休闲等服务后,已按约定支付了被告房屋租金,但因被告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纠纷导致原告休闲中心停业20天,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基于双方对原告方的损失认可168000元,且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辰溪县億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李某军经济损失168000元,限判决生效后3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依法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辰溪县億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和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良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谌庆庆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