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6执8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陈昱燃、袁溪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陈昱燃,袁溪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6执8575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穗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89047300-1。负责人:王耀球,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玲、周秋燕,均为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昱燃,男,197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被执行人:袁溪嫔,女,198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陈昱燃、袁溪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3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陈昱燃、袁溪嫔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6年4月12日的利息262709.87元、罚息184875元、复息31409.13元,从2016年4月13日起的罚息,以拖欠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再上浮50%的标准计算;对不能支付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再上浮50%的标准计算复利,罚息不应计算复利)、陈昱燃、袁溪嫔不履行上述债务时,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有权以陈昱燃、袁溪嫔提供的位于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祈福新村月明轩3街2号603房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正处置被执行人陈昱燃、袁溪嫔名下的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祈福新村月明轩3街2号603房,本院已经致函将本案参与分配。另外,本院依法向房管、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已经致函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2016)粤0106执857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昌森执行员 张 斌执行员 李 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德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