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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2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马根胜与任丘市鄚州镇中七里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根胜,任丘市鄚州镇中七里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628号原告:马根胜,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征,河北金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丘市鄚州镇中七里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文社,系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海港,北京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根胜与被告任丘市鄚州镇中七里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根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根胜负担。审 判 长  毕伯平人民陪审员  陈天丛人民陪审员  康艳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