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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民辖终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锦州茂业置业有限公司与辽宁天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锦州茂业置业有限公司,辽宁天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民辖终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锦州茂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南京路六段兰花里18甲。法定代表人:张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冰,该公司行政人事主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天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55号。法定代表人:林月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戚迎明,辽宁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锦州茂业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宁天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2017)辽0703民初1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锦州茂业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认定的《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项“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的判断标准有误。原审法院认为“判断标准主要有三:诉讼争议标的额大;案情复杂;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三人或以上。”但该判断标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关于《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重大涉外案件”的认定标准,与本案无关。事实上,上诉人是锦州市辖区内知名公司,自公司成立以来,异议人为锦州市的经济建设作出巨大贡献。上诉人认为,本案涉及596.14万的标的额,且涉及工程量的重新计算、审核、鉴定,案情复杂,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该案属于本辖区内重大影响案件,故本案应属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596.14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之规定,本案应属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中“重大”具体标准的解释,即对于涉外民事案件符合“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的情形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司法解释没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进行解释是因为“举重以明轻”,在没有涉外因素的前提下,对“重大影响”的判断标准应该更加严格。本案不符合上述“重大影响”规定的情形,故上诉人锦州茂业置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兴江审判员  尚国之审判员  安剑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采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