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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3民初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杨菊红与刘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泽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菊红,刘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泽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3民初897号原告:杨菊红,女,汉族,1975年5月24日出生,农民,住临泽县蓼泉镇湾子村八社**号,现住银先嘉苑14号楼2单元501室,身份证号622224************,电话1820936****。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光祥,男,汉族,1974年6月4日出生,农民,住临泽县蓼泉镇湾子村八社**号,现住银先嘉苑14号楼2单元501室,身份证号622224************,电话1335936****,系杨菊红丈夫。被告:刘震,男,汉族,1981年6月16日出生,农民,住临泽县平川镇四一村七社*号,现住临泽县滨河东岸**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622224************,电话1809360****。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泽县支公司。地址:临泽县迎宾路198号。负责人:王军,��该公司经理,电话:1399364****。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长琪,该公司临泽县支公司理赔经理,电话:1839482****。原告杨菊红与被告刘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泽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杨菊红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菊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菊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元,减半收取15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裴金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