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5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进荣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进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5刑初200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进荣,小名”二军”,男,1982年1月4日出生于山西省临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县,暂住太原市。身份证号:。2011年1月9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15日;2014年3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4年3月31日刑满释放。2016年5月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7月19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1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7〕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进荣犯盗窃罪,于2017���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荣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进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0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刘进荣在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长治路口877公交站牌处,扒窃被害人张某放在裤子口袋里的一部苹果6s手机。经太原市小店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058元(赃物未追回)。2、2016年10月17日7时许,被告人刘进荣在太原市小店区山西大学商务学院诚得餐厅内,扒窃被害人裴某放在上衣外套口袋内一部苹果6Plus手机。经太原市小店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000元(赃物未追回)。3、2016年10月17日7时许,被告人刘进荣在太原市小店区山西大学商务学院诚得餐厅内,扒窃被害人李某1放在上衣外套口袋内一部苹果HTc手机。经太原市小店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00元(赃物未追回)。4、2016年10月17日7时许,被告人刘进荣在太原市小店区山西大学商务学院金凤凰超市内,扒窃被害人袁某放在上衣外套口袋内一部华为手机。经太原市小店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259元(赃物未追回)。5、2016年10月17日7时许,被告人刘进荣在太原市小店区山西大学商务学院掉渣饼摊位处,扒窃被害人韩某放在上衣外套口袋内两部手机(一部苹果6手机,一部红米NOTE2手机)。经太原市小店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苹果6手机价值人民币3162元,被盗红米NOTE2手机价值人民币150元(赃物未追回)。6、2016年10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刘进荣在太原市万柏林区下元商贸城,趁被害人购物之际,扒窃被害人郁某放在上衣外套口袋内一部苹果6s手机。经太原市小店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396元(赃物未追回)。7、2016年10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刘进荣在太原市万柏林区下元公交总站,扒窃被害人杜某放在上衣外套口袋内一部魅族PRO5手机。经太原市小店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50元(赃物未追回)。8、2016年11月2日7时许,被告人刘进荣在太原市万柏林区下元公交站,扒窃被害人李某2放在裤子口袋内一部红米NOTE3手机。经太原市小店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616元(赃物未追回)。9、2016年11月4日12时许,被告人刘进荣在太原市万柏林区下元公交站,扒窃被害人司某在上衣外套口袋内一部三星A9手机。经太原市小店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389元(赃物未追回)。10、2016年11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刘进荣伙同”三三”(在逃)、”四四”(在逃)在太原市小店区太榆路山西大学商务学院澡堂附近韵达快递旁,趁被害人刘某取快递之际,扒窃被害人刘某放在上衣外套左侧口袋内苹果6s手机一部。经太原市小店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600元(现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刘进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人证言、卷烟配送单、行政处罚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的供述及其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进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十次扒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99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晓鹏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进荣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进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9日起至2018年11月1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刘进荣的违法犯罪所得,返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田荣川人民陪审员 王小梅人民陪审员 张秋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春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