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再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滁州市水新家纺毛绒制品有限公司、徐玲霞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滁州市水新家纺毛绒制品有限公司,徐玲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七条,第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再5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滁州市水新家纺毛绒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689771146X,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半塔镇白云村白岗岭。法定代表人:陈蓉,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德华,安徽省来安县半塔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徐玲霞,女,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文,江苏金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滁州市水新家纺毛绒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新家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徐玲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6民初441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2017)苏01民申6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案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水新家纺公司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缴纳再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再审申请人滁州市水新家纺毛绒制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再审请求处理,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6民初4411号民事调解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恢复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亚峰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叶 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俊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