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91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岳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91执222号被执行人岳闯(曾用名陈闯),男,198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暂住宜昌市。关于被执行人岳闯犯诈骗罪一案,本院2017年2月16日作出的(2017)鄂0591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岳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000.00元,追缴诈骗所得458299.40元。判决生效后,岳闯已交付监管机关执行刑罚。因其财产刑未履行,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4月28日依法移送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十六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岳闯的银行存款508299.4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锦华审判员 余建华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尹纪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