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民初1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周凤明与被告隆化吉发矿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凤明,隆化吉发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25民初1213号原告:周凤明,现住隆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春雨,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律师。被告:隆化吉发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法定代表人:张佰生,经理。原告周凤明与被告隆化吉发矿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周凤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春雨、被告隆化吉发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佰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凤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租金28800元,利息10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租用原告承包地,2016年到期,2016年9月,被告给原告出具承诺书,继续租用4年,2016年9月30日前4年的租金一次性付清。但被告至今未给付。隆化吉发矿业有限公司辩称,租用原告土地属实。企业现已停产���按每亩2000元给付租金、4年租金一次性给付的承诺书,是在原告等人胁迫下出具的,不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租金可以降低一些,被告愿意一年一给付,但不同意支付利息和诉讼费用。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租用原告非农用土地建设厂区、宿舍等,2016年9月15日合同到期。被告于2016年9月中旬给原告出具承诺书,继续租用该土地4年,租金仍为每亩2000元,2016年9月30日前4年的租金28800元一次性付清。被告至今未给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土地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在合同到期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继续租用该土地4年,4年租金一次性支付。被告辩称该承诺书系受胁迫出具,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亦未提起撤销之诉。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租金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支持。但根据当地土地租赁市场行情,原、被告间的土地租金确实较高于普通承包地租金,如果被告再支付利息,有违公平原则,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隆化吉发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周凤明土地租金28800元。二、驳回原告周凤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被告隆化吉发矿业有限公司负担��诉讼费用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玉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