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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执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叶勇申请执行三台县农盟种植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勇,三台县农盟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562号申请执行人:叶勇,男,197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八洞镇。被执行人:三台县农盟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三台县新生镇建设街。法定代表人:黄碧鸿。本院于2016年5月15日作出的(2016)川0722民初6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三台县农盟种植专业合作社的银行存款45万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 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武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