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23执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闫方与南阳汉冶特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方,南阳汉冶特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3执1332号申请人:闫方被执行人:南阳汉冶特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闫方与南阳汉冶特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闫方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峡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二初字第8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志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