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民初8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刘庭雪与徐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庭雪,徐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初8011号原告:刘庭雪,男,1947年10月13日出生,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哲拥,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徐源,男,1974年1月7日出生,住新沂市。原告刘庭雪与被告徐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原告刘庭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庭雪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刘庭雪负担。审 判 长 王雪莲人民陪审员 陈晓柱人民陪审员 蔡 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