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执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其琴、孔海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其琴,孔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545号申请执行人吴其琴。被执行人孔海峰。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其琴与被执行人孔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91025元。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向长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部门查询得知被执行人孔海峰与其妻子肖丽共有一套住房,位于长兴县雉城环城西路综合楼2幢302室,暂时无法处置;2、向湖州市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3、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因数额较小而未予扣划;4、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16日达成书面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还款,目前被执行人正在履行过程中。现申请执行人吴其琴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54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 勇审判员 施前平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忠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