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刑更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国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国涛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刑更第520号罪犯张国涛(累犯),男,汉族,出生地湖北省荆门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2013)惠城法刑一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国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张国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7月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张国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国涛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5次;2016年3月获得表扬;2016年9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国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国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3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丽 梅审判员 袁 国 生审判员 欧阳海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译 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