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4民特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吴明松、胡玉秀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明松,胡玉秀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特25号申请人:吴明松,男,1972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申请人:胡玉秀,女,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吴明松与胡玉秀关于司法确认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于2017年5月4日经安徽省庐江县公安局郭河派出所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甲方吴明松表示以后不再动手;双方自愿调解,甲方(吴明松)自愿向乙方(胡玉秀)赔礼道歉,乙方表示凉解;双方不得再为此事发生任何纠葛。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吴明松与胡玉秀于2017年5月4日经安徽省庐江县公安局郭河派出所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王 文 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莉莉(代)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稿纸签发:核稿:主办单位和拟稿人:打印:彭莉莉校对:张俊文发文(2017)皖0124民特25号年月日封发申请人:吴明松,男,1972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郭河镇郭河社区罗棋村民组12号,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7204082355。申请人:胡玉秀,女,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郭河镇郭河社区罗棋村民组12-2号,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7104202508。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吴明松与胡玉秀关于司法确认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于2017年5月4日经安徽省庐江县公安局郭河派出所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甲方吴明松表示以后不再动手;2、双方自愿调解,甲方(吴明松)自愿向乙方(胡玉秀)赔礼道歉,乙方表示凉解;双方不得再为此事发生任何纠葛。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吴明松与胡玉秀于2017年5月4日经安徽省庐江县公安局郭河派出所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王文国二О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彭莉莉(代)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