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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5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江苏纽普兰气力输送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中洋迅捷环保科技(营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纽普兰气力输送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中洋迅捷环保科技(营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5396号原告:江苏纽普兰气力输送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301号301-5室。法定代表人:虞永川,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剑,男,1985年4月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江苏省扬中市。被告:中洋迅捷环保科技(营口)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新联大街东1号。法定代表人:脱佳宁。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纽普兰气力输送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洋迅捷环保科技(营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纽普兰气力输送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已减半收取8641元,由原告江苏纽普兰气力输送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邹利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湘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