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01民初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公司与王京生、田茂祥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公司,王京生,田茂祥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01民初1019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韶山北路2号。负责人:肖伟志,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魏静,女,1981年2月8日出生,四川省宜宾市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公司客户经理,住贵州省凯里市。被告:王京生,男,1979年10月4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凯里市人,住贵州省凯里市。被告:田茂祥,男,1978年5月23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凯里市人,住贵州省凯里市。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公司与被告王京生、田茂祥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公司以被告王京生、田茂祥主动与其协商调解,并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婧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佳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