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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3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崔统刚与贵州梵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施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统刚,贵州梵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3执168号申请执行人崔统刚,男。被执行人贵州梵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继,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崔统刚申请执行贵州梵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的(2017)黔23民终5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第二项确定贵州梵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应向崔统刚支付工程款71178元。因被执行人贵州梵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崔统刚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贵州梵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XX支行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贵州梵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XX支行(账号:XXXX)的存款72935元(含受理费789元、执行费968元)至施秉县人民法院执行专户(户名:施秉县人民法院,开户行:施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台路分社,开户帐号:2564010201201100041769)。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林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舒圆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