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张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4刑初30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93年1月1日出生于辽宁省海城市,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7日被抓获,当日临时羁押于辽宁省海城市看守所,同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外检刑诉(2017)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安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20日8时40分,被告人张某某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南直路313-4号速翔网咖上网时,趁邻桌上网的被害人刘某睡觉之机,将其放在网桌83台上的VIVO-X6S手机(价值人民币1800元)一部盗走。赃物现已追缴并返还被害人。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扣押、返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和抓捕经过、赃物手机、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返还物品清单、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现场监控录像视频、证人王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张某某到案后认罪、悔罪,且赃物已追缴并返还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7起至2017年6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宋雪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伟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