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4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李红伟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24刑初43号公诉机关稷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红伟,男,1982年8月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19日被稷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稷山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稷山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郝XX,稷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稷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晋稷检公诉刑诉[2017]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红伟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稷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伟鹏、代理检察员田立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红伟及其辩护人郝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稷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7日,被告人李红伟通过网络认识了一个网名叫“时时刻刻”的人,该男子雇佣被告人李红伟为其开车发送诈骗短信。在这过程中被告人李红伟认识了同案犯冯北辰(另案处理)。2016年11月初,同案犯冯北辰介绍张利朋与被告人李红伟认识,让被告人李红伟为张利朋发送诈骗短信提供开车的工作。2016年11月7日,被告人李红伟和张利朋到石家庄一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车牌为冀AO35**红色本田锋范轿车,后该二人找到网名为“时时刻刻”的人为其安装了伪基站。2016年11月8日,被告人李红伟和冯北辰到栾城县购买手机和手机卡到元氏县发送诈骗短信。2016年11月9日至2016年11月12日被告人李红伟伙同张利朋到邢台市周边县市发送电信诈骗信息。2016年11月13日、14日两天被告人李红伟单独驾驶车辆到石家庄周边县市发送电信诈骗信息,这两天共发送350436条诈骗短信。2016年11月15日被告人李红伟伙同冯北辰到渭南市发送电信诈骗信息后冯北辰下车乘坐大巴去西安市,安排被告人李红伟驾车将伪基站设备送到西安市并付给其1200元费用,被告人李红伟到西安市后联系不到冯北辰、张利朋等人,便驾车返回石家庄市,在途径稷山县时被稷山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李红伟等人发送的电信诈骗信息内容有三种:一是虚拟农业银行客服95599号码“尊敬的用户:你的账户累计积分5880分即将到期,请立即登录www.95599.XE.PW兑换294元现金,逾期清零。(农业银行)”;二是虚拟建设银行客服95533:“尊敬的建行用户:你的信用卡已达提额标准,额度提升5万元,请致电010-59467753办理”;三是虚拟建设银行客服95533:“尊敬的建行用户:您的账户出现异常支付操作即将被冻结,请登录WAP.95533CCA.CC验证身份解除异常(建设银行)”。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并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冀A035**红色本田锋范轿车行驶轨迹、李红伟手机截图照片、1372279****手机、1507512****手机电信诈骗短信记录、石家庄腾翔汽车公司营业执照、租赁合同、李红伟行驶证复印件;2.物证:扣押清单;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曹某某的证言;4.同案犯冯北辰、刘华伟、仇泽、耿栋的供述;5.李某某、曹某某的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7.被告人李红伟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红伟的行为以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李红伟在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幅度内判处刑罚。被告人李红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仅提出其没有与冯北辰买手机,其主要是开车,没有发短信,也不清楚所发短信的内容。辩护人郝XX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红伟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实施诈骗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认罪、悔罪,系坦白,对被告人李红伟应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在三年以下判处刑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7日,被告人李红伟通过网络认识了一个网名叫“时时刻刻”的人,该男子雇佣被告人李红伟为其开车发送电信诈骗信息。在这个过程中被告人李红伟认识了同案犯冯北辰(另案处理)。2016年11月初,网名叫“时时刻刻”的人介绍被告人李红伟与张利朋认识。由被告人李红伟开车,张利朋发送电信诈骗信息。2016年11月7日,被告人李红伟和张利朋在石家庄腾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了一辆车牌为冀AO35**红色本田锋范轿车,后该二人找到网名为“时时刻刻”的人为冀AO35**红色本田锋范轿车安装了伪基站。2016年11月8日,被告人李红伟和冯北辰到河北省栾城县购买手机和手机卡到河北省元氏县发送电信诈骗信息。2016年11月9日至2016年11月12日被告人李红伟伙同张利朋到河北省邢台市周边县市发送电信诈骗信息。2016年11月13日、14日两天,被告人李红伟单独驾车到河北省石家庄市周边县市发送电信诈骗信息,这两天共发送350436条诈骗短信。2016年11月15日,被告人李红伟伙同冯北辰到陕西省渭南市发送电信诈骗信息后,冯北辰下车离开,安排被告人李红伟驾车将伪基站设备送到陕西省西安市并付给被告人李红伟1200元费用,被告人李红伟到西安市后联系不到冯北辰、张利朋等人,被告人李红伟便驾车返回河北省石家庄市,在途径山西省稷山县时被稷山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李红伟等人发送的电信诈骗信息内容有三种:一是虚拟农业银行客服95599号码“尊敬的用户:你的账户累计积分5880分即将到期,请立即登录www.95599.XE.PW兑换294元现金,逾期清零。(农业银行)”;二是虚拟建设银行客服95533:“尊敬的建行用户:你的信用卡已达提额标准,额度提升5万元,请致电010-59467753办理”;三是虚拟建设银行客服95533:“尊敬的建行用户:您的账户出现异常支付操作即将被冻结,请登录WAP.95533CCA.CC验证身份解除异常(建设银行)”。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查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石家庄腾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租赁合同、李红伟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及证人李某某、曹某某的证言及证实被告人李红伟租用冀AO35**红色本田锋范轿车的经过及事实。2.书证:冀A035**红色本田锋范轿车行驶轨迹,证实被告人李红伟租赁的石家庄腾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冀A035**红色本田锋范轿车发送电信诈骗信息的行驶轨迹。3.物证:扣押清单,证实被告人李红伟发送电信诈骗信息所使用的“伪基站”电台及手机等工具。4.同案犯冯北辰、刘华伟、仇洋、耿栋的供述,证明被告人李红伟所发短信的来源,短信的内容及被告人李红伟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5.李某某、曹某某的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李红伟就是租车人。6.电子数据:李红伟手机截图照片、1372279****手机和1507512****手机电信诈骗短信记录等,证明了所发诈骗短信的内容、条数及所使用的手机。7.被告人李红伟的供述与辩解,证明了其参与犯罪的时间、地点、经过、动机、目的、手段等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红伟利用伪基站对不特定多数人发送诈骗短信实施诈骗,发送短信达三十五万条之多,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红伟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依法成立。被告人李红伟伙同他人实施诈骗,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红伟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红伟发送诈骗短信未实际骗得财物,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红伟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红伟发送诈骗短信数量达三十五万条之多,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全案量刑情节,对被告人李红伟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李红伟的行为社会影响恶劣,危害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红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9日起至2021年11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伪基站”设备一台、黑色华为直板手机一部、白色lephone手机一部、白色NOKIA手机一部,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薛春平审 判 员 薛云鹏人民陪审员 焦丽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任晓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