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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民终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紫金县银华宾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紫金县银华宾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6民终2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紫金县银华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紫金县城新紫路***号。法定代表人:邝文华。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玉,新疆百丰天圆(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邝伟,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郑俊俊,男,汉族。上列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练非,广东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紫金县银华宾馆有限公司(下称银华宾馆)因与被上诉人邝伟、郑俊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2016)粤1621民初18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2016年5月19日,银华宾馆与邝伟、郑俊俊签订了《银华宾馆卡拉OK承包合同》,合同主要约定:1、邝伟、郑俊俊承包银华宾馆提供原金K皇卡拉OK房合计29间及二间办公室;2、承包期为8年,从2016年9月1日起至2024年8月31日止;3、从2016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止,每月租金为23000元,2020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止,每月租金为30000元;4、交纳20万元作为保证金给银华宾馆,承包期满后银华宾馆不计息退回给邝伟、郑俊俊;如果银华宾馆违约,导致邝伟、郑俊俊不能正常经营而终止合同,银华宾馆赔偿邝伟、郑俊俊所有经济损失;5、邝伟、郑俊俊在装修期间不得破坏房屋的主体结构,如确需更改,必须双方协商经银华宾馆同意,并签协议书作为存档;6、若邝伟、郑俊俊逾期二个月不交租金,属违约,银华宾馆有权没收邝伟、郑俊俊缴交的保证金,并终止合同,同时邝伟、郑俊俊应赔偿银华宾馆的一切经济损失;若银华宾馆提前终止合同,银华宾馆应赔偿邝伟、郑俊俊的一切经济损失等。上述合同签订后,邝伟、郑俊俊于第二天(即2016年5月20日)对合同书约定的银华宾馆卡拉OK房拆除原有装修的墙体、天花、隔音门、走廊灯、房间灯等29个房间门以及29个洗手间门等设施设备,准备进行再装修的处理工作,至2016年5月20日前后,邝伟、郑俊俊便停止拆除再装修工作(原审法院汇同双方进行了现场勘查),没有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因此发生纠纷不能协商解决,银华宾馆遂向一审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邝伟、郑俊俊赔偿银华宾馆经济损失30万元,或对拆除的银华宾馆原金K皇卡拉OK房恢复原状;2、判令邝伟、郑俊俊自2016年5月19日起按照每月23000元缴纳租金,截止2016年10月19日为115000元,以上合计415000元;3、判令邝伟、郑俊俊承担连带责任;4、案件受理费由邝伟、郑俊俊承担。邝伟、郑俊俊亦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确认《银华宾馆卡拉OK承包合同》无效。另查明,银华宾馆的工商登记经营范围:旅馆业、卡拉OK等;双方签订合同后,邝伟、郑俊俊未按约定向银华宾馆交纳保证金。再查明,2015年12月12日,银华宾馆还与江某波、江某炬签订了《银华宾馆金K皇卡拉OK承包合同》,合同承包期为五年,从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1日止。2016年9月21日,一审法院立案受理另案为(2016)粤1621民初1531号,该案中的原告江某波、江某炬诉被告银华宾馆合同纠纷,江某波、江某炬提出请求撤销其与银华宾馆订立的《银华宾馆金K皇卡拉OK承包合同》的第五条第3项中的“逾期两个月不交租金,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一切经营权,有权停水停电,直至交清所欠款项及违约金才能恢复。乙方逾期三个月未缴纳租金,甲方有权没收保证金及终止合同的约定”。一审法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2016)粤1621民初1531号民事判决书,认为银华宾馆与江某波、江某炬签订的《银华宾馆金K皇卡拉OK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合同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平等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和平等地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了江某波、江某炬的诉讼请求;至庭审辩论终结前,银华宾馆仍未举证证明与江某波、江某炬于2015年12月12日签订的《银华宾馆金K皇卡拉OK承包合同》已经解除和已经收回承包经营权。原审法院认为:涉案银华宾馆卡拉OK的经营场地所有权人为银华宾馆,经营权是指企业的经营者掌握对企业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经营权在通常的情况下,属于所有者本人,但也可根据法律、行政命令和依照所有者的意志转移给他人,这种转移取得的经营权是合法的,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5月19日签订了《银华宾馆卡拉OK承包合同》,对双方确定的卡拉OK承包经营关系、经营权则成为本案合同效力争议的主要依据。根据庭审查明,银华宾馆已先于2015年12月12日,与江某波、江某炬签订了《银华宾馆金K皇卡拉OK承包合同》,合同承包期为五年(从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1日止)。2016年9月21日,江某波、江某炬诉银华宾馆的合同纠纷,江某波、江某炬提出请求撤销其与银华宾馆订立的《银华宾馆金K皇卡拉OK承包合同》的第五条第3项中的“逾期两个月不交租金,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一切经营权,有权停水停电,直至交清所欠款项及违约金才能恢复。乙方逾期三个月未缴纳租金,甲方有权没收保证金及终止合同的约定”[案号(2016)粤1621民初1531号],并未对整个合同提出请求解除;一审法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2016)粤1621民初1531号民事判决,认为江某波、江某炬与银华宾馆签订的《银华宾馆金K皇卡拉OK承包合同》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了该案的江某波、江某炬的诉讼请求。而至本案庭审辩论终结前,银华宾馆仍未举证证明与江某波、江某炬于2015年12月12日签订的《银华宾馆金K皇卡拉OK承包合同》在2016年5月19日前已依法解除。故一审法院认定银华宾馆在2015年12月12日与江某波、江某炬签订的《银华宾馆金K皇卡拉OK承包合同》倘在履行中,现银华宾馆金K皇卡拉OK的承包经营权人仍然是前合同签订人江某波、江某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银华宾馆在他人合同承包期内,未收回被承包经营权的财产前的情况下,又与邝伟、郑俊俊于2016年5月19日签订的《银华宾馆卡拉OK承包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故依法应当确认无效;据此,邝伟、郑俊俊反诉请求确认与银华宾馆于2016年5月19日签订的《银华宾馆卡拉OK承包合同》无效,有理有据,其反诉确认合同无效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银华宾馆未依法行使与他人签订的合同解除权,亦未依法收回财产经营权前,将他人合同承包经营期中的卡拉OK重叠发包,于法不依,于理相悖。一审法院对现场进行勘查,邝伟、郑俊俊虽然对卡拉OK房拆除相关设施,曾经准备进行再装修的前期处理工作,后即撤场停工,实际也是对无效合同处理的一种方式;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现银华宾馆依据无效合同请求赔偿相关的损失,责任在银华宾馆本身,故该请求理由不成立,应依法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七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确认银华宾馆与邝伟、郑俊俊于2016年5月19日签订的《银华宾馆卡拉OK承包合同》无效;(二)驳回银华宾馆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7526元,反诉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受理费3763元、反诉受理费50元,由银华宾馆负担。上诉人银华宾馆上诉称:1、一审法院对银华宾馆与江某波、江某炬签订的《银华宾馆金K皇卡拉OK承包合同》的承包经营权认定事实错误。江某波于2016年2月19日明确提出因经营不善退出经营,并于2016年2月18日至3月3日拆除了房间里的电视机、音响、射灯、冰柜、消防设备、制冰机、视频监控设备、皮的坐凳几十台,且自2016年1月1日起未交过租金(36000元/月),江某波已经以行为证明了不会继续履行合同。按照《银华宾馆金K皇卡拉OK承包合同》的第五条第三项的“逾期两个月不交租金,甲方有权没收保证金及终止合同的约定,银华宾馆对原承包合同有终止合同的权利”,一审法院认定银华宾馆没有收回承包经营权,《银华宾馆金K皇卡拉OK承包合同》的承包经营权人仍然是前合同签订人江某波、江某炬认定事实错误,不能作为本案合同效力争议的前提。邝伟、郑俊俊2016年5月20日至25日始拆除后停工系自身的经营行为,一审法院认定至2016年5月20日前后,邝伟、郑俊俊便停止拆除再装修工作与事实不符。银华宾馆在原承租人江某波、江某炬连续5个月未交租金,并拆除房间里面的设备设施退场停止经营活动后另行出租物业,没有违反公序良俗,也符合企业应该追求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平衡。2、邝伟、郑俊俊在一审答辩中反诉称,银华宾馆隐瞒与他人于2015年12月12日签订了《银华宾馆金K皇卡拉0K承包合同》,并且还在合同有效期内的事实,欺骗邝伟、郑俊俊签订《银华宾馆卡拉OK承包合同》,导致该合同无法履行。但租赁合同是在邝伟、郑俊俊知道原合同内容的情况下起草的,不存在隐瞒欺骗等问题。根据《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一方以欺诈的方式签订的合同无效,但双方签订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错误地引用该法。邝伟、郑俊俊也是在邝熠波的介绍下与银华宾馆达成租赁合同,银华宾馆并不存在任何的隐瞒。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时,上诉人表示可以继续履行合同,但邝伟、郑俊俊明确表示不想履行合同,在拆除过程中,没有任何人阻止邝伟、郑俊俊行使权利,不能履行合同的原因在于其自身,邝伟、郑俊俊拆除后停工系自身的经营行为,与银华宾馆无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邝伟、郑俊俊赔偿银华宾馆30万元或对拆除的银华宾馆恢复原状,给付2016年6月至12月的租金。被上诉人邝伟、郑俊俊答辩称:1、银华宾馆以欺诈手段,诱骗被上诉人签订《银华宾馆卡拉OK承包合同》,该合同无效。银华宾馆与被上诉人于2016年5月19日签订了《银华宾馆卡拉OK承包合同》,被上诉人于2016年5月20日开始进场做了部分拆除、搬运等工作。第四天,被上诉人得知银华宾馆与江某波、江某炬于2015年12月12日签订了《银华宾馆K皇卡拉OK承包合同》尚在合同有效期内,便立即停工。2、银华宾馆无权要求赔偿损失。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既然无效,且过错在银华宾馆,银华宾馆无权要求赔偿损失。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驳回上诉。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江某波、江某炬起诉银华宾馆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6)粤1621民初1531号],银华宾馆在答辩时自认江某波、江某炬拆除了房间的电视机、音响、射灯、冰柜消防设备、制冰机、视频监控设备、皮的座凳几十台。该案紫金县人民法院查明“江某波、江某炬已停止金K皇卡拉OK的经营活动,但未与银华宾馆解除合同”,并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2016)粤1621民初1531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判决驳回江某波、江某炬的诉讼请求。江某波、江某炬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2017)粤16民终1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银华宾馆与江某波、江某炬于2015年12月12日签订了《银华宾馆K皇卡拉OK承包合同》,双方约定的承包期从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1日止。该合同经本院终审判决认定为有效合同,银华宾馆与江某波、江某炬应当按照约定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解除合同。2016年5月19日,银华宾馆在未收回原K皇卡拉OK房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又与邝伟、郑俊俊签订的《银华宾馆卡拉OK承包合同》,属无权处分行为,未经江某波、江某炬的追认,该合同无效。银华宾馆要求邝伟、郑俊俊依约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银华宾馆主张江某波、江某炬已经以行为证明了不会继续履行合同,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的条件已成就,其与江某波、江某炬签订的承包合同已终止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的规定,银华宾馆并未举证证明合同解除条件成就后,其已向江某波、江某炬履行解除合同的通知义务,其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银华宾馆要求邝伟、郑俊俊对银华宾馆恢复原状的请求,因银华宾馆与邝伟、郑俊俊签订合同之后,邝伟、郑俊俊虽然对经营场所进行了部分拆除,但银华宾馆在(2016)粤1621民初1531号答辩时已认可江某波、江某炬拆除了房间的电视机、音响、射灯、冰柜消防设备、制冰机、视频监控设备、皮的座凳几十台,即在银华宾馆与邝伟、郑俊俊签订合同之前,江某波、江某炬已拆除了宾馆的很多设备,不是完整的可以直接经营的场所,且一审已认定责任在银华宾馆。综合本案案情,一审对银华宾馆要求邝伟、郑俊俊对银华宾馆恢复原状的请求不予支持正确。综上,银华宾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526元,由上诉人紫金县银华宾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伟亮审判员  邓天仕审判员  黄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古思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