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33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四川省乐安能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与马边南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服务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乐安能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马边南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33民初276号原告:四川省乐安能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晋吉北路282号13幢1层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587576825M。法定代表人:杨志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东,男,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被告:马边南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民建镇光明村2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3376232874XK。法定代表人:杨世海,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四川省乐安能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马边南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服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四川省乐安能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乐安能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省乐安能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480.00元,由原告四川省乐安能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志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沈 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