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民初3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3664焦桂林与倪金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桂林,倪金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3664号原告:焦桂林,男,195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福俊,泰兴市河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倪金兰,女,197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桂林与被告倪金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桂林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桂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美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