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03行审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安路分局、王雪磊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安路分局,王雪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403行审140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安路分局,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建东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00MB0U522034。法定代表人郑进阳,局长。委托代理人王育博,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安路分局交管巡防大队副大队长。被执行人王雪磊,男,198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安路分局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王雪磊道路交通违法一案作出的410432-10008153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对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安路分局的强制执行申请进行了审查。在对该案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王雪磊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安路分局缴纳了罚款及加处罚款共100元。本院认为,在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安路分局提出申请后,被执行人已经主动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该强制执行案件应予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强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平安审判员  刘宏民审判员  赵延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