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行终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时庆丰、广宗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时庆丰,广宗县人民政府,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行终2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时庆丰,男,汉族,1946年4月20日出生,现住广宗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宗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广宗县城府前街**号。法定代表人吴建英,该县县长。原审第三人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长安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孟祥宏,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时庆丰诉广宗县人民政府确认占地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5行初5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5行初56号行政裁定;二、发回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范艺娜审判员 刘占魁审判员 柴学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简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