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202民催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海金大塑胶有限公司公示催告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金大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02民催4号申请人:上海金大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132160882N。法定代表人:陈家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金鸽,该公司员工。申请人上海金大塑胶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3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上海金大塑胶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3090005328138897、票面金额2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金大塑胶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上海金大塑胶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汪运锋审判员  方 洁审判员  宣政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 亮 更多数据: